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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机专卖店靠谱吗(哪种传真机最便宜)

传真机专卖店靠谱吗(哪种传真机最便宜)

更新时间:2021-12-12 00:47:27

“重磅引爆”、“限时促销”、“史上最低”……随着双11狂欢节的临近,无论线上网店还是线下商城均开展疯狂促销,甚至远在南半球的澳大利亚悉尼海鲜市场都打出了“祝您双11快乐”的标识,参与到这场促销盛宴之中。与此同时,消费者在疯狂“剁手”后,发现所购产品与促销宣传存在严重不符的情况屡见不鲜。那么,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海淀法院民四庭法官宋硕通过三个典型案例给您提个醒。

网购激光一体机,1级能效变2级

2017年5月,雷先生因工作需要,想在网上商城购买两台激光打印机。雷先生通过浏览天猫商城,发现某商家在天猫商城上开办的数码专营店所售卖的黑白激光打印一体机性价比较高。雷先生浏览商家的产品宣传页面,发现该产品的能效标识为一级能效。为了进一步核实确认,雷先生通过天猫客户端旺旺界面,向商家的在线客服询问该型号产品的能效等级,客服明确答复产品为一级能效。之后,雷先生以每台1999元的价格,购买了2台一体机,共计支付了3998元。雷先生收到一体机后,却发现该两台机器的能效标识均显示为二级。雷先生认为消费者享受新消法规定的公平交易权,商家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款。

被告某商家答辩称,雷先生所购买的产品,备案有一级和二级标识。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输入产品的备案号,能效等级显示有一级和二级。目前,该产品在市场上也同时存在两个等级并存的现象,因此该商家认为其不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经审理发现,本案之所以会出现同一型号的产品有两个能效标识的情况在于商家在网页宣传的界面采用的是2008年的能效标准,依照该标准,本案诉争产品为一级能效。而之后,国家针对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出台了2014年版标准,2014年版本的能效标准高于2008年版本。依照该标准,产品的能效等级为二级。

【法官释法】

雷先生购买产品的时间为2017年5月。其在购买产品时,新的能效标准已经实行,且生产厂家已经将产品标识变更为二级能效。该商家作为激光打印机的经销商,对于能效标识标准应当明知,其在网页宣传及客服咨询中仍然称其产品为一级能效,且未对消费者告知采用的是2008年版本的能效标准,其行为已构成欺诈。购买人有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产品购买价款的三倍赔偿。

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未食用仍可获赔

赵女士于2016年12月2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五棵松某超市购买了口香糖1瓶,商品价格为9.9元。购买后,赵女士发现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9月23日,保质期15个月,其在购买该产品时,已经超过了保质期。故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并判令超市赔偿人民币1000元。

被告某超市辩称,第一,赵女士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超市销售过期商品。其购物小票无法证明涉案过期商品与该超市的关联性。赵女士在超市购买商品后离开,未及时提出异议,表明商品满足其购买目的,不存在质量问题。第二,即使超市确实销售了过期食品,赵女士要求赔偿也没有法律依据。涉案商品未给赵女士造成任何损失,且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是以明知为前提的,而根据通常逻辑合理推断超市即使销售过期食品,也属于管理疏忽,并非主观故意。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履行基本的注意义务,即挑选保质期内的商品,故不同意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女士在超市购买商品,超市向赵女士出具购物小票,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超市是否应承担退款及赔偿责任。对此,法院认为,超市应对其售卖的产品尽到法定的注意义务,赵女士提交的现有产品实物、相应购物小票足以证明其在超市购买涉案口香糖的事实。赵女士在庭审中提交的涉案口香糖显示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产品属性,足以证明该口香糖在购买日已超过保质期。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超市退货并赔偿1000元。

【法官释法】

本案中,因赵女士并未食用超过保质期的口香糖,超市亦认为并未给赵女士造成损失。那么,赵女士在身体未遭受损害的情况下,为何有权利主张千元赔偿款呢?首先,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属于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其次,《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该规定属于惩罚性条款,并非建立在消费者实际遭受的或实际需要填补的损失基础之上,故不受人身权益遭受损害的限制。据此,只要消费者购物后,发现产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无论是否食用,均有权向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张产品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清酒产地系核泄漏区域,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

2017年上半年,金女士先后两次在海淀区某日本料理餐厅就餐,用餐后共计从该餐厅购买了4瓶容量为1.8升的日本清酒,共计支付酒价款一万余元。后金女士发现该产品产地为日本新泻县。金女士认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1年4月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44号公告),载明“鉴于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对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影响程度不断加重,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公告自即日起,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木县、茨城县、宫城县、山形县、新泻县、长野县、山梨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故金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清酒并十倍赔偿损失共计12万余元。

诉讼中,某日本料理餐厅对所销售清酒的事实予以认可,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日本料理餐厅退还了金女士酒款并赔偿了部分损失。

【法官释法】

当前,越来越多的进口商品,尤其是进口食品进入到寻常百姓家庭。众多国内经销商也通过线上商城或线下实体店销售进口食品。对于进口食品,经营者负有对其所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严格审查的义务。那么如果遭遇进口食品纠纷,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权呢?以本案为例,通过清酒标签明显可知,产品产地为禁止进口区域,消费者有权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但需要注意,十倍赔偿标准只有在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形下方可适用。否则,其他进口食品或商品的标识不符合相关国家规定,消费者只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要求三倍赔偿。

通过以上三个案例,读者对商品买卖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应该已经有了一些了解,那么在购物时又有哪些应当注意事项呢?

首先,明确销售方企业信息。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此,在购物时,特别是网络购物中,必须明确销售方的企业资质,必要时可要求网络平台方提供销售者企业信息。

其次,留存好购物凭证。购货及付款凭证是确立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对于能够证明商品的品种、价款、型号、产地、食用方法等重要证据要注意留存。如果是网络购物的话,相关网上咨询、交流记录也要注意保存,往往是举证证明商家存在销售欺诈的重要证据。

第三,明确涉诉法院,避免无谓奔波。买卖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规定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但对于网络购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如双方无特别约定,消费者可以在其网购的收货地法院进行起诉,避免了因商家在外埠带来的诉讼奔波。

(配图来源于网络,作者: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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