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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高效智慧考勤机安装(中山使用智慧考勤机权限)

中山高效智慧考勤机安装(中山使用智慧考勤机权限)

更新时间:2022-02-23 15:22:32

每经编辑:毕陆名

抑郁症,如今已经是生活中常见的心理疾病。若打工人有抑郁症并拒绝上班,用人单位因此解雇违法吗?是否会支付赔偿?一起看看下面这则案例。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罗某某1994年入职X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某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2018年1月1日起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乙方(罗某某)应达到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标准。

2016年3月21日罗某某连续休病假,理由为抑郁症。

2016年7月12日,公司通过短信和快递通知罗某某:单位将于2016年7月13日在视频会议室召开员工会议,讨论公司以及营制度,请准时参加。

2016年7月13日公司单位召开员工会议,研究讨论《公司考勤与休假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营业部考勤与休假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版)》,营业部员工20人,实到18人,罗某某未到场参加会议。

《营业部考勤与休假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员工连续旷工超过三天或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五天,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018年3月20日,营业部通过电子邮件和快递两种方式向罗某某发出医疗期满返岗通知书,通知罗某某因为其医疗期已经达到二十四个月上限,于2018年3月21日届满,要求罗某某于2018年3月22日办理返岗手续,罗某某未能按时到岗。

营业部以同样方式于2018年4月19日、4月23日、4月29日、5月2日和5月7日向罗某某发出上岗通知书,要求罗某某最晚于2018年5月10日返岗上班、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否则按照公司制度以旷工处理,罗某某收到上述通知,但拒绝返岗上班,也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018年6月22日,营业部向罗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罗某某因自2018年5月11日起已经连续超过三天未到岗上班,双方劳动合同将于2018年6月28日解除。罗某某收到该通知后回复称:不同意公司的解除决定。

图片来源:摄图网

2018年6月29日营业部通过电子邮件和快递向罗某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原因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后双方发生争议,罗某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32144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医疗补助费208036元,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

一审法院:医疗期满后罗某某既不返岗上班又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构成旷工,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罗某某自1994年11月开始在营业部处工作,至2018年6月29日解除劳动合同,实际工作年限二十年,应享受二十四个月医疗期。因罗某某2016年3月21日起连续休假,因此至2018年3月21日二十四个月届满,罗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经过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医疗期。

营业部自2018年3月22日至5月7日期间多次通知罗某某返岗上班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罗某某未能返岗上班也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此情况下,营业部以罗某某连续三天未到岗上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以及《营业部考勤与休假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此罗某某要求营业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32144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罗某某要求营业部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医疗补助金208036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罗某某的诉讼请求。

不过,罗某某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罗某某既不返岗上班也没有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公司根据其单位规章制度,以连续三天未到岗上班解除合法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罗某某的工作年限,罗某某享有二十四个月医疗期。医疗期届满后,公司多次通知罗某某返岗上班和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罗某某既不返岗上班也没有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公司根据其单位规章制度,以罗某某连续三天未到岗上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为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维持。

罗某某主张医疗补助费,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且劳动能力被鉴定为5-10级的才可主张,罗某某没有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其主张医疗补助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罗某某主张的克扣工资一节,罗某某医疗期满后,未提供劳动,公司以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支付生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罗某某该项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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