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米平板货车强制报废期为15年。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按照国家现行的汽车报废年限规定,在营运载客车中,微型(含轿车)、小型、中型、大型(19座以下)出租车使用年限为8年,19座以上大型出租车可延长4年,旅游营运车辆使用年限为10年(可延长10年);小、微型(含轿车)非营运载客车使用年限为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车使用年限为10年(可延长10年);微型载货车使用年限为8年,重、中、轻型载货车的使用年限为10年(可延长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