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⑴具有石市(含辖县)身份证;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1997年10月1日以后办理驾驶证的,须同时持有驾校培训结业证书);⑶年龄在18到55周岁之间,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到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培训中心报名参加培训;
3、理论和场地操作考试合格;
4、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和从业资格证书。
1、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⑴具有石市(含辖县)身份证;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1997年10月1日以后办理驾驶证的,须同时持有驾校培训结业证书);⑶年龄在18到55周岁之间,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到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培训中心报名参加培训;
3、理论和场地操作考试合格;
4、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和从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