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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交通法自行车管理规定全文)

江苏省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交通法自行车管理规定全文)

更新时间:2025-09-18 03:50:39

江苏省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一、管理条例内容:

第二十二条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具体实施的时间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具体执行时间

对骑乘电动自行车强制佩戴安全头盔的实施时间和区域已全部出炉。目前,南京、常州、无锡、苏州、盐城、泰州已全市实施,徐州市市区、南通、扬州、宿迁将于2020年9月起实施,淮安、镇江、连云港海州区等地将于2020年10月1日实施。2020年12月1日后,江苏全域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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