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2023年10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滨州市生产、销售未纳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非法生产、销售的,由工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对2023年10月1日前购买的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驾驶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相关通行规定(含限行规定

自2023年10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滨州市生产、销售未纳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非法生产、销售的,由工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对2023年10月1日前购买的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驾驶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相关通行规定(含限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