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是说车辆可以暂扣三十日,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三十日,也是最长六十日,六十日必须做出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是说车辆可以暂扣三十日,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三十日,也是最长六十日,六十日必须做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