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从81到至今已超出时效,法院不予受理。
从本案来看,(先不论无证据证明甲乙二人之间的协议)此房虽为国有,但也有户主(即甲的使用权),而从时间上推算,甲为80年获得此房的使用权,也就是说从80年他就知道该房“属于”他所有,直至97年他去世,历时17年整,如果他要提起诉讼的话,离最长诉讼时效还有3年,可是他并未提出,况且还是他将此房作为偿还乙的欠款。
另外,甲一天也没在此房内住过,虽然他房屋的使用权,却是名义上的,而乙妻从81年起今都有实际上的使用权。
所以,综上所述,个人认为该房应为乙方所有。
P.S 1.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达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归于消灭(即胜诉权消灭)的时效。
2.普通诉讼时效:2年 3.短期诉讼时效:1年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d.寄存的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4.特殊诉讼时效: a.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b.3年:环保法规定的 c.180天: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