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2-3年动态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禁“有编不补”和长期聘用代课人员。
进一步健全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动态调整机制,调整优化中小学岗位结构比例。
县级人社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按照相关原则统一核定县域内不同类型中小学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总量,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
每2-3年动态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禁“有编不补”和长期聘用代课人员。
进一步健全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动态调整机制,调整优化中小学岗位结构比例。
县级人社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按照相关原则统一核定县域内不同类型中小学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总量,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