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说,公司法具有以下四个主要特征:
1. 公司法兼具公法属性的私法。这是因为在处理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以及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时,它表现出公法的属性;而在处理涉及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时,它表现出私法的属性。
2. 公司法是组织法,同时兼具活动法的特性。这主要是因为公司法调整的对象——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决定了公司法首先是组织法,但也正因为如此,公司法又同时具有活动法的特点。
3. 降低注册资本,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出资方式多样化。新《公司法》将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元;同时允许注册资本较高的公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外,“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因此,按此法律规定,债权、股权、采矿权、探矿权等他物权均可作为出资财产。
4. 增强公司自治。例如,新《公司法》允许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章程作出个性化设计。第13条允许公司章程自由选择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1. 法人地位: 公司法赋予公司法人地位,使得公司拥有独立的法律实体和权利责任。
2. 资本结构: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资本结构,包括股东持股比例、股东权益和公司股本等方面。
3. 公司治理: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管理机构和股东权利等方面,以保障公司合法经营和股东利益。
4. 公司责任: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对股东、债权人、雇员和客户等各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