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推进我校的素质教育和学风建设的发展,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实现对学生评估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订我校学生综合测评细则。
第二条 综合测评是从思想品德表现、学业表现、综合能力表现诸方面对学生进行全面的定量考核,综合测评成绩由上述几方面得分按比例合成,满分100分,计算公式如下:综合测评成绩=思想品德表现分×10%+学业表现分×60%+综合能力表现分×30%。
绩点=分数/10-5,学分绩点=学分*绩点=学分*(分数/10-5)(90分以上按90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