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别化原则。含义:将案主看成独特的个人,重视案主对待困难和问题的感受与看法。要求:社会工作者认同和了解每个个案的独特性,并运用不同的原则和方法来帮案主达成较好的适应。
2、接纳原则。含义:接纳他人,尊重,欣赏个人和团体的差异要求:社会工作者承认案主有自由表达情感(包括负面情感)的权利,应投入地聆听,既不阻止,也不责备。
3、承认的原则。含义:承认案主作为一个人的价值、发展潜能以及改变的能力。要求:不能以轻视、反感、责备的态度对待案主,应抱有尊重的态度,帮助案主从防卫中解脱出来,以更有效的方法来面对自己的问题。
4、理解关怀的原则。含义:案主常常希望自己的感受或表达出的情感,能得到工作者的了解、支持与共鸣。要求:在个案工作中,社会工作者需要适度的情感介入。
5、非评判的原则。含义:社会工作者在实践中不能简单地否定服务对象,不能以自己的价值文化去批判服务对象。要求:工作者以非评判的态度了解案主及其问题,在适当的时候向案主说明工作者的工作是帮助他,而不是审视他、评判他、给他做结论。
6、案主参与及自决的原则。含义:尊重案主自我决定的权利,不能帮案主做最后的决定。要求:社会工者应处于分担、支持、提示的地位,他可以告诉案主如何获得帮助,但该建议是否被采用则由案主自己决定。
7、保密性原则。含义:保守案主在专业关系中所显露的秘密。要求:一方面社会工作者对不必要的事项不要深究,另一方面对必要的资料应注意保密。方式:不向他人透漏案主的姓名、资料,不向他人提及会谈的过称及内容,不让他人旁观。
一,接纳尊重,唤醒自尊:发展的观念、温暖的态度、积极的关注转型;
二,真诚信任,良性互动:真实的自我、开放坦诚、避免真诚的误用;
三,维护自决,灌注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