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行业、水泥行业、陶瓷行业厂界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浓度限值执行150微克/立方米。
钢铁行业、有机化工等涉VOCS企业厂界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 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二级标准。
钢铁行业、水泥、陶瓷行业分别执行钢铁企业、水泥企业、陶瓷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
根据不同的建设和行业标准,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有所不同。一般工业区的一般行业的新建企业(1997年1月1日后设立的企业)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即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浓度≤1.0mg/立方米。
而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为监控点处1小时平均浓度值的排放限值为10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的排放限值为30mg/m3。因此,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因标准和行业不同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