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7日,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条例》的主要变化
①进一步完善了养犬管理体制,明确了管理责任。
②细化了养犬人行为规范,调整加强了违法养犬的法律责任,强化了执法管理。
③明确了市、区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职责。
《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6月17日由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7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四章 诊疗与经营
第五章 收容与留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促进文明典范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犬只经营服务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依法管理、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重点管理区为市、区县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管理区的具体范围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养犬管理纳入市域社会治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登记管理、犬只扰民伤人事件处置、犬只收容等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因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和疫情监测,实施犬只诊疗、防疫监督管理,指导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犬伤处置、狂犬病人救治、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及卫生宣传教育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