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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距离的国家标准(法律规定安全距离是多少米)

安全距离的国家标准(法律规定安全距离是多少米)

更新时间:2025-05-13 06:14:47

安全距离的国家标准

第一种安全距离: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其规定数值如下:10kV及以下一0.7m,35kV—1.0m,l10KV一1.5m,220kV一3.0m,500kV一5.0m。该安全距离规定值是指在移开设备遮栏的情况下,并考虑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正常活动范围内。如工作人员对带电部分的距离,能够保持上述数值时,则允许在该带电设备不停电的情况下进行工作,手车开关柜后部铁门内无网状遮栏,打开铁门后也应按此规定的距离执行。该安全距离并不是单纯从放电距离着想的,也不是“最小安全距离”,而是考虑了一定的意外情况和安全裕度以后所确定的数值。

第二种安全距离:工作人员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内和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它考虑了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中可能活动的最大的空间位置,对带电设备所必须保持的安全距离。其规定数值如下:10kV及以下一0.4m,35kV一0.6m,110kV—1.5m,220kV一3.0m,500kV一5.0m。如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中对带电导体的安全距离小于上列数值时,带电部分必须停电;当安全距离大于上列数值且又小于第一种安全距离数值时,在工作地点和带电部分之间加装牢固可靠的遮拦后,允许在该带电部分不停电的情况下进行工作。但是,如带电导体在检修人员的后侧或两侧,即使大于第一种安全距离,亦应将该带电设备停电。

第三种安全距离:地电位带电作业时,人身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规定数值如下:10kV及以下一0.4m,35kV一0.6m,110kV—1.0m,220kV一1.8m(1.6m),500kV一3.6m。如220KV设备进行地电位的带电作业、时,人身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受设备条件限制不能满足1.8m的要求时,可使用括号中1.6m的安全距,它是进行特别需要的地电位带电作业时所作的适当放宽数值。作业前,必须在技术上采取可靠的措施并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作业,否则就不宜进行地电位的带电作业。请注意:第一、二种安全距离中110kV、220kV、500kV的数值相同;第二、三种安全距离中的10kV及以下、35kV的数值相同。

民用建筑

    1.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

    2.住宅建筑的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3.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门槛,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

    4.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3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相关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关键词】

    厂房仓库

    1.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

    3.库房内主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m。库房内堆放物品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

    4.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m。

    5.室外储存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堆垛高度的2倍,且不应小于10m。

    6.仓储场所的电气设备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0.5m的防火间距,架空线路的下方不应堆放物品。仓储场所内部和距离场所围墙50m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相关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 1131-2014)

 

【关键词】

    石化生产

    1.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内,任何储罐的中心距至少2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任何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且最近的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

    2.可燃气体的钢瓶距明火或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设备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3.两排直径小于5m的立式储罐及卧式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4.液化石油气缓冲罐与灌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灌装站内应设有宽度不小于4m的环形消防车道,车道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

    5.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铁路线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氧气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共架敷设时应布置在一侧,且平行布置时净距不应小500mm,交叉布置时净距不应小于250mm。

    6.生产污水排放应采用暗管或覆土厚度不小于200mm的暗沟。设施内部若必须采用明沟排水时,应分段设置,每段长度不宜超过30m,相邻两段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m。

    7.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支干管、干管的最高处检查井宜设排气管。排气管管径不宜小于100mm,出口应高出地面2.5m上,并应高出距排气管3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空气冷却器2.5m以上。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15m半径范围内不应设排气管。

    9.地下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下,管顶距冰冻线不应小于150mm。罐区及工艺装置区的消火栓间距不宜超过60m。

    ·相关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

【关键词】

    交通运输

    1.铁路线路应设安全保护区,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城市市区高速铁路10m,其他铁路8m;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12m,其他铁路10m;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15m,其他铁路12m。

    2.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m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不得擅自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m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3.禁止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m的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

    4.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m,省道不少于15m,县道不少于10m,乡道不少于5m。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为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不少于30m。

    5.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并距离国道、省道不少于50m,距离县道、乡道不少于20m。

    6.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国道、省道、县道

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m,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m;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m;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m。

   ·相关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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