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建造师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建造师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建造师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建造师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建造师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建造师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建造师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建造师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