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调解协议并不会直接影响您进行伤情鉴定。伤情鉴定是一项独立的法医鉴定工作,其目的是评估和确定伤害的性质、程度和原因。无论是否签署调解协议,您仍然有权利进行伤情鉴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已经签署了调解协议并且协议中包含了与伤情相关的条款,这些条款可能会对您进行伤情鉴定产生影响。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您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协议的具体内容来确定。
建议您在进行伤情鉴定之前,仔细阅读调解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并咨询专业的法律意见,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护。
调解后可以做伤情鉴定,可以选择自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或者是司法局下设的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鉴定时机: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
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