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再就业优惠证一般有以下优惠:
①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③下岗失业人员承包开发荒山、荒沙、荒水、荒地、荒滩,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的,从受益年度起3年免征农业特产税。
再就业优惠证的持有者可以享受以下优惠:
1. 个人所得税优惠:持证人再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 年内,每年按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增值税优惠政策:持证人再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 年内,每年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增值税的,免征增值税。
3. 地方性税收优惠:持证人再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 年内,在当地财政部门确定的限额内,免征地方性税收。
4. 社会保险费优惠:持证人再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自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享受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
5. 再就业援助:持证人再就业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享受再就业援助政策,包括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以上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时间和范围可能因地区而异,应根据当地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