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永久中立国,无论是在和平时期还是战争时期,都必须奉行中立的政策,不允许主动向他国发动战争,也不能参加、承担、进行战争义务的条约,如同盟条约、互助条约等。
2、永久中立国不允许与他国进行大规模联合军事演习,也不能进口任何尖端武器。
3、永久中立国不能允许别国在本国建立军事基地、外国军队过境、参与对别国的经济抵制或封锁、也不得接受任何有损害中立地位的援助。
永久中立国作为特殊的国际法主体,享有特定的权利并承担特定义务。
其权利主要是:任何国家不得对其发动战争;任何国家不得迫使其参加战争;任何国家不得迫使其加入需要承担战争义务的条约;任何国家不得迫使其承担可能使之卷入战争的义务或采取此类行动。
其义务主要是:
一、默许义务。永久中立国在本国国民由于违反中立规则受到交战国合法惩治时,应予默许。
二、回避义务。永久中立国不得对交战国提供与进行战争有关的直接或间接援助。
三、防止义务。永久中立国必须防止交战国为进行战争而利用其领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