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一般没有处分。
旷课、旷操的,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2学时(无课时安排的,一天按6学时计)的,责令其检查,并在院(部)内通报;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5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达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达3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达4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一学期旷课累计达60学时或因旷课屡次受到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一学期旷操累计超过15次(含15次)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