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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分类管理办法

放射源分类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5-05-22 20:18:38

放射源分类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制定本放射源分类办法。

  一、放射源分类原则

  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Ⅱ、Ⅲ、Ⅳ、Ⅴ类,V类源的下限活度值为该种核素的豁免活度。

  (一)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二)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三)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四)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五)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二、放射源分类表

  常用不同核素的64种放射源按下列表进行分类。

国家对放射源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源分为(Ⅰ、Ⅱ、Ⅲ、Ⅳ、Ⅴ)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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