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验室或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根据实验室设立单位的职能,合法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诊断、检测、保藏等活动,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
(二)实验室硬件设施设备条件应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的有关要求;
(三)实验室应具有与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合格生物安全防护设备、实验检测技术装备和充足的个人防护用品;
(四)实验室应建立生物安全管理组织,组织分工清晰、责任明确,具有充分有效的管理权限;具有包括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手册和实验室标准操作程序等完整的管理体系文件;
(五)实验室工作人员接受了实验操作及生物安全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了解实验室的工作性质和生物危害等级,掌握实验操作技术和生物安全防护技能,熟悉实验室的管理程序和要求;
(六)完成了实验室可能涉及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危害风险评估
1、必须符合一级生物安全水平动物设施的所有要求。
2、在门及其他适宜的地方张贴生物危害警告标志。
3、设施的设计必须易于清洁和管理。
4、门必须向内开,并可以自动关闭。
5、要有适宜的温度、通风和照明。
6、如果采用机械通风,则气流的方向必须向内。排出的空气要排到室外,不得在建筑物内循环使用。
7、授权人员方可进入。
8、仅接纳实验用动物。
9、应制订节肢动物和啮齿类动物的控制方案。
10、如有窗户,必须是安全、抗击碎的。如果窗户可以打开,则必须安装防节肢动物的纱网。
11、使用后,工作表面应用有效的消毒剂来清除污染。
12、可能产生气溶胶的工作必须使用生物安全柜(Ⅰ级或Ⅱ级)或隔离箱,隔离箱要带有 的供气和经HEPA过滤的排气装置。
13、动物设施的现场或附近备有高压灭菌器。
14、清理动物的垫料时必须尽量减少气溶胶和灰尘的产生。
15、所有废料和垫料在丢弃前必须先清除污染。
16、尽可能限制锐利器具的使用。锐器应始终收集在带盖的防刺破容器中,并按感染性物质处理。
17、进行高压灭菌、焚烧的物品应装在密闭容器中安全运输。
18、动物笼具在使用后必须清除污染。
19、动物尸体必须焚烧。
20、在设施内必须穿着防护服和其他装备,离去时脱下。
21、必须有洗手设施。人员离开动物设施前必须洗手。
22、如发生伤害,无论程度轻重,必须进行适当的治疗,且要报告并记录。
23、禁止在设施内进食、饮水、吸烟和化妆。
24、所有人员必须接受适当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