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因原则是保险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用于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或给付责任。具体来说,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害之间,导致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仅仅是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根据近因原则,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给付)责任。反之,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此外,如果损失是由间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那么该新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如果该新原因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相反,如果该新原因属于除外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例如,某女士购买了意外伤害险。她被一辆中速行驶的轿车轻微碰擦了一下,顿觉胸闷头晕。不幸在送往医院途中病情加重,最后在医院不治身亡。在这种情况下,轿车的碰撞是造成死亡的近因,因为它是最直接和有效的因素。但如果她在送往医院的途中遭遇了另一次事故,且这次事故是她死亡的近因,那么保险公司可能不会支付赔偿,因为第二次事故不在保险范围内。
理赔结论遵循基本的近因原则。所谓近因原则,在健康保险理赔过程中,通俗地讲,即被保险人投保前症状与本次理赔疾病是否存在医学上的因果联系(这决定最终理赔结论)。若存在,则不宜赔付;不存在,则正常赔付。
保险理赔中的近因原则
现列举二例健康保险理赔案例如下: 投保险种:某保险公司住院费用保险
保险期间:2008年09月01日-2009年08月31日
保险理赔中的近因原则
案例一:赵某,女,20岁,因发现左乳肿块(B超示3CM*3CM)于2009年5月入院,经检查确诊为:左乳纤维腺瘤。病历既往史记载其于2008年5月在淋浴时无意发现左乳有一肿块,当时行B超检查示约1CM*1CM大小,由于感觉无明显不适,故一年来未进行相关治疗。
保险理赔中的近因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