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具有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的特点。
1方面,BOT能够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BOT项目的大部份经济行动都在市场上进行,政府以招标方式肯定项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括了竞争机制。
作为可靠的市场主体的私人机构是BOT模式的行动主体,在特许期内对所建工程项目具有完备的产权。
这样,承当BOT项目的私人机构在BOT项目的实行进程中的行动完全符合经济人假定。
另外一方面,BOT为政府干预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这就是和私人机构达成的有关BOT的协议。虽然BOT协议的履行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但政府自始至终都具有对该项目的控制权。
在立项、招标、谈判3个阶段,政府的意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在履约阶段,政府又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利,项目经营中价格的制定也遭到政府的束缚,政府还可以通过通用的BOT法来束缚BOT项目公司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