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30天是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可以在30天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因此,复核30天是指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30天内,包括节假日和法定节假日。需要注意的是,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核,则复核期间行政处罚决定暂时不执行,但是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
复核30天从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计算。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