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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特殊教育教师的特殊岗位津贴标准

湖北省特殊教育教师的特殊岗位津贴标准

更新时间:2025-05-29 19:38:55

湖北省特殊教育教师的特殊岗位津贴标准

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盲文翻译和经过手语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残疾人工作者,享受工资收入15%的特殊岗位津贴。在残疾人工作岗位退休的,从事残疾人工作满15年(含15年)以上的,可以继续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

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盲文翻译和经过手语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残疾人工作者,享受工资收入15%的特殊岗位津贴。在残疾人工作岗位退休的,从事残疾人工作满15年(含15年)以上的,可以继续享受特殊教育津贴。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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