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盲文翻译和经过手语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残疾人工作者,享受工资收入15%的特殊岗位津贴。在残疾人工作岗位退休的,从事残疾人工作满15年(含15年)以上的,可以继续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
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盲文翻译和经过手语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残疾人工作者,享受工资收入15%的特殊岗位津贴。在残疾人工作岗位退休的,从事残疾人工作满15年(含15年)以上的,可以继续享受特殊教育津贴。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