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吸收合并。一个企业合并另一企业,被合并方注销,合并方继续存在。
2、新设合并。原来的企业全部注销,新设立一个企业,为合并后的企业。
3、控股合并。合并方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被合并方50%以上(不含50%)的股权,完成合并。合并方与被合并方继续存在。
1、吸收合并。一个企业合并另一企业,被合并方注销,合并方继续存在。
2、新设合并。原来的企业全部注销,新设立一个企业,为合并后的企业。
3、控股合并。合并方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被合并方50%以上(不含50%)的股权,完成合并。合并方与被合并方继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