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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颁布的法律(新中国颁布的法律顺序)

1949年颁布的法律(新中国颁布的法律顺序)

更新时间:2025-06-01 11:41:07

1949年颁布的法律

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决定了新中国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定于北平(1949年9月27日改名为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纪年采用公元,国歌未制定前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国旗定为五星红旗。会议选出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为副主席,同时选举出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56人。会议还选出了由180人组成的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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