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下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不同地区宅基地面积的标准,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可以作出具体规定。
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平米以内,四人的农户100平米以内,五人的农户110平米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平米以内。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平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平米。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平米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