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有以下情况下个人所得税需要做汇算清缴: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1.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六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六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所得税需要汇算清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修订)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个体工商业户属于查账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如果属于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不需要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检验和提高所得税征管质量和工作水平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