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燃气管理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燃气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随着燃气使用更加广泛,燃气市场不断发展,燃气安全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需要进一步完善燃气管理制度规范。”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洋介绍,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明确燃气经营、燃气使用、设施保护、隐患处置、事故预防、监督管理的全链条安全责任,强化对燃气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将为我市燃气安全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第一条 为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与使用,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天然气的开采和城市门站以外的管道输送,液化石油气的生产、槽车(船)运输,燃气器具的生产和沼气及其燃烧器具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