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危险化学品运输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2018)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并符合《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分类标准、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的化学品。
第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单位、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政府建立大连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服务平台),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实施动态监管并提供相关公共服务。监管服务平台应当与负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信息平台对接,促进跨部门监管信息共享;依托监管服务平台推广使用危险化学品运输电子运单(以下简称电子运单),实现危险化学品在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处置环节的全过程监管。
第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职责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核验电子运单信息而实施装卸作业的违法行为。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的资格认定,依法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未按照规定配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动态监控专职人员等违法行为。督促本市及外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过监管服务平台申报电子运单。
(三)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专用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重点查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以及超载、疲劳驾驶、违法停放和不按规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等违法行为。督促本市及外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过监管服务平台申报电子运单。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生产企业监督管理,负责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状况及其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罐式专用车辆清洗机构产生的污染物处理
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进行应急环境监测。
(六)燃气主管部门依法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机动车加气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负责查处燃气经营企业在燃气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行为。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