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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保险条例细则(劳动保险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

最新劳动保险条例细则(劳动保险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

更新时间:2025-06-25 16:46:14

最新劳动保险条例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第二条甲款关于“有工人职员100人以上”的规定,系指工厂、矿场本身的工人职员人数而言,其业务管理机关及附属单位人数不包括在内。在计算人数时,应包括工资制、供给制人员及学徒、临时工(临时性的建筑工人及搬运工人除外)、试用人员在内。

      第二条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其业务管理机关与附属单位,应与企业同时实行劳动保险条例。“业务管理机关”系指其全部经费由业务收入或基本建设费或事业费内开支的机构而言。“附属单位”系指企业中所附设的有关业务及职工文化教育、福利等机构而言。

      第三条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附属单位内工作的工人职员及工会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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