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合营起始时间:1954年9月-1966年9月。
1954年9月2日,政务院通过《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对资本主义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应当根据国家的需要、企业改造的可能和资本家的自愿。
公私合营是1954年9月,对全国资本主义工商企业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占居领导地位,私营企业可以入股,占据一定的比例。到1966年9月结束。
公私合营起始时间:1954年9月-1966年9月。
1954年9月2日,政务院通过《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对资本主义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应当根据国家的需要、企业改造的可能和资本家的自愿。
公私合营是1954年9月,对全国资本主义工商企业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占居领导地位,私营企业可以入股,占据一定的比例。到1966年9月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