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私合营是中国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所采取的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大体上经过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和全行业公私合营两个阶段。
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是在私营企业中增加公股,国家派驻干部(公方代表)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由此引起企业生产关系在多方面发生深刻变化。
合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计划。合营企业的盈余,在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余额,应当就企业公积金、企业奖励金和股东股息红利三个方面,加以合理分配。
中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采取的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开始是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生产资料全部转归国家所有,资本家的股金由国家付给利息。1966年9月,国家规定的支付给资本家的定息年限已满,停止支付利息,使公私合营企业完全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