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如出现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公路设施的;
三、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的。
对公路安全造成较大危害的,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对公路安全造成较大危害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路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路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拒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