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和相关环保规定,天津市对污水综合排放指标有严格的要求。以下是天津市最新污水综合排放指标的一些基本要求:
1. 化学需氧量(CODCr):一级标准小于50mg/L,二级标准小于100mg/L,三级标准小于150mg/L。
2. 总氮:一级标准小于15mg/L,二级标准小于20mg/L,三级标准小于25mg/L。
3. 总磷:一级标准小于0.5mg/L,二级标准小于1.0mg/L,三级标准小于1.5mg/L。
4. 悬浮物(SS):一级标准小于10mg/L,二级标准小于20mg/L,三级标准小于30mg/L。
5. 氨氮:一级标准小于5mg/L,二级标准小于8mg/L,三级标准小于15mg/L。
6. 磷酸盐:一级标准小于0.5mg/L,二级标准小于1.0mg/L,三级标准小于1.5mg/L。
7. 生物需氧量(BOD5):一级标准小于10mg/L,二级标准小于20mg/L,三级标准小于30mg/L。
8.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一级标准小于1mg/L,二级标准小于2mg/L,三级标准小于3mg/L。
9. 色度:一级标准小于15度,二级标准小于30度,三级标准小于40度。
请注意,这些指标可能会根据具体行业和排放源的要求而有所不同。实际排放指标应遵循当地环保部门的规定和标准。企业和个人需要严格按照这些指标进行污水处理,以保护天津市的水环境。
在实际操作中,污水排放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环保要求,采用相应的污水处理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污水达到排放标准。对于不达标的企业,天津市环保部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鼓励市民积极举报违法排污行为,共同维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