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全国大部分地区虽已解放,但国民经济建设尚未走上正轨,故省级行政区基本上沿袭旧中国的划分,全国共设有52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9个省、12个直辖市、9个行署区、1个自治区、1个地方。
29个省:河北省、山西省、平原省、绥远省、察哈尔省、辽东省、辽西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松江省、热河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省、青海省、新疆省、山东省、福建省、浙江省、台湾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广东省、广西省、贵州省、云南省、西康省。
12个直辖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沈阳市、抚顺市、鞍山市、本溪市、西安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重庆市。
9个行署区:旅大行署区、苏北行署区、苏南行署区、皖北行署区、皖南行署区、川东行署区、川南行署区、川西行署区、川北行署区。
1个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
1个地方:西藏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