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的对象主要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将农村集体资产以股份或份额的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而成立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组、村、乡(镇)三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应含有“经济合作(经济联合)”或“股份经济合作”字样,且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组、村、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可以分别称为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总社,或者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仅有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各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要指导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组、村、乡(镇)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国家规定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名称按照登记有关规定确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后,应当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登记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设立登记申请;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成员名册;
(四)组织章程;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六)住所证明;
(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复同意成立的文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项变更申请表》、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修改后的组织章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复的文件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