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防工程级别根据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确定。按重现期≥100年 为1级,≥50年<100年为2级,≥30年<50年为3级,≥20年<30年为4级,≥10年<20年为5级
各种防洪保护对象或工程本身要求达到的防御洪水的标准。通常以频率法计算的某一重现期的设计洪水位防洪标准,或以某一实际洪水(或将其适当放大)作为防洪标准。
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2]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45号
现批准《防洪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01-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4、6.1.2、6.2.2、6.3.5、6.5.4、7.2.4、11.3.1、11.3.3、11.8.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94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