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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十八项(深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网络图)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十八项(深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网络图)

更新时间:2025-07-11 04:17:16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十八项

根据《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十八项规定,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危险品、毒品、放射性物质、烈性酒、大型物品等进入车站站厅和站台,也禁止从站厅和站台携带上述物品出站。违反者将会受到相应处罚。建议您在乘坐深圳市地铁前咨询相关规定,以免违反规定而受到处罚。

第三十三条第十八项规定,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其他违禁物品进入轨道交通站台、车厢和相关区域的,由轨道交通服务经营者责令其立即停止行为,并要求将其携带的物品交出,同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如果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处理。
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轨道交通的安全和秩序。
由于轨道交通是一个集中的公共交通系统,一旦发生事故或者安全事件,将会对很多人造成威胁和影响。
因此,禁止携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进入轨道交通。
同时,这一规定也提醒了乘客在使用轨道交通时需要遵守的规则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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