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可以补开,是违法的,处罚如下:
(一)对开票方的处罚。
第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纳税人。
如果没有同时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应适用
《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首先,要
责令改正
(限期开具发票)其次,要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处罚金额, 如果属于零售、服务等行业,并且消费者没有举报,应当视为正常经营状态,不予追究;如果是经消费者举报的,应当
责令改正
,可以从轻(定额)处罚;如果属于企业纳税人并且是数额较大的经常性业务,则应当从重处罚。第二,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如果同时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则应按照
《发票管理办法》
和《征管法》
的有关规定分别处理,首先,按照《发票管理办法》
的规定责令改正
;其次,根据《征管法》
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未依法申报行为处以罚款;第三,根据
《征管法》
第六十三条(或者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最后,如果有违法所得,则予以没收。(二)对受票方的处罚。
第一,受票方为自然人或者普通消费者的,应视为正常状态,一般不予追究;但是,对有证据表明是恶意帮助纳税人偷税并且有违法所得的,则适用《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并处罚款。第二,受票方为企业纳税人的,应以落实“应知义务”为原则,结合“造成后果”和受票方的具体表现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