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简称EAR。
2019年5月16日,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将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68个附属公司加入限制名单。
2019年5月30日,IEEE发表声明,将针对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的增加名单作出回应。
根据美国商务部制定的《出口管制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以下简称“EAR”)之限制要求,一个出口企业应围绕如下4个方面搭建企业自身的合规架构。
一、国家和地区;
EAR规定了“商业国家列表”(CCC, Commerce Country Chart),以八项管制理由对不同国家的出口实施不同程度的限制,八项管制理由分别是:
(1)生化武器(CB);
(2)防核扩散(NP);
(3)国家安全(NS);
(4)导弹技术(MT);
(5)区域稳定(RS);
(6)武器条约(FC);
(7)治理犯罪(CC);
(8)反恐(AT)。
美国的传统盟国如欧盟、日韩澳等,享受较低限度的管制限制;而俄罗斯、中国、委内瑞拉等国被限制较多;而限制最多的为古巴、苏丹、朝鲜、伊朗、叙利亚,被列为禁运国家一类,除食品药品之外,其他商品均不得运往上述五国。
二、交易主体;
除国家与地区之外,商业公司、学术机构、政府部门等违反出口管制条例的主体,会被美国不同的部门列入不同性质的名单。
比如商务部工业安全局BIS维护Entity List(实体清单),所有受出口管制条例EAR约束的产品都不能销售给Entity List中的主体,除非获得例外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