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一般规定
7.1.1 博物馆建筑各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建筑及各功能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当设置人防工程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的有关规定。当利用古建筑作为博物馆建筑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古建筑防火的规定。
7.1.2 博物馆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高层建筑;
2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单层、多层建筑;
3 主管部门确定的重要博物馆建筑。
7.1.3 高层博物馆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