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
1、礼法结合
礼主要指的是儒家学说,礼法的结合也经历了一个儒法对立再到儒法合流的过程。
2、诸法合体,刑民不分
“诸法合体”是指(现代意义上)各部门法不作区分,统一登载,“刑民不分”是指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交叉糅杂在一起。就中华法系的法典编纂形势来看,是由刑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各种法律部门构成的。
3、儒家思想影响深厚
儒家思想的本质像血脉一样融入包括中华法系在内的中国传统文化之中:“德礼治国,礼法并重”、“宽猛相济,刑罚得中”、“强调人治,为政在王”、“无讼”“息讼”“明德慎罚”。
4、重刑轻民
受小农经济、“重农抑商”与儒家思想影响,中华法系呈现重刑轻民的特征。
5、皇权至上,法律是维护君权的工具
中国自秦至清行君主制,君权的强大和持久使皇权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的形式划分了君臣名分,维护君尊臣卑的关系,还严厉制裁侵犯皇权统治并施以重科。
主要特征如下:
1、以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糅合了法家、道家、阴阳家学说的精华,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
2、体现了浓厚的纲常伦理色彩。
3、以国家法为主体的同时,确认“民间法”的效力。
4、中央机构具有最终立法权审判权。
5、法律对特定人群的豁免与议罪制度,封建时代主要体现了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良、贱同罪异罚。
6、诸法合体,混合编纂法典。从战国李悝的《法经》起,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都以刑法为主,兼有民事、行政和诉讼等方面的内容。
7、司法权不独立。在漫长的封建时代,司法机关很难独立行使职权。中央虽设有专门的司法机关,但它的活动或为皇帝所左右,或受宗室、外戚、宦官、权臣干涉,或受中央行政机关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