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范围
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且通过初步筛查建议进行失能评定的参保人员。
二、申请机构
本市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以及与街道(乡镇)、民政等部门签订运营本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合同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正式运营满3个月,根据自愿原则向辖区医保局申请后,作为阶段性申请机构。参保人员通过阶段性申请机构统一提出失能评定申请。
阶段性申请机构负责在试点初期,协助参保人员提交失能评定申请阶段性工作,并非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机构或定点护理机构。如有意愿成为失能评定机构或定点护理机构,后期可按规定申请。
三、申请时间
试点启动阶段,失能评定申请工作采取分批错峰方式进行,具体由区医保局统筹组织,并由辖区医保分中心提供经办服务。
(一)已入住本市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申请时间:2021年2月18日至2021年3月14日。
(二)未入住本市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其中,75岁(含)以上,申请时间: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31日;75岁以下的,申请时间: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15日。
1.申请,比如可以拨打当地社保服务中心热线申请,或拨打承保保险公司客服热线申请;
2.参保人本人或者其亲属、指定代理人,携带好参保人的长期护理保险凭证、申请表、疾病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以及其他所需资料,前往当地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提出长期护理评估申请;
3.初审:在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初审,通过后,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会将参保人的资料进行网上申报;
4.现场评估:一般是由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安排参保人接受现场评估;
5.集体评估:根据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的安排,参保人还需接受集体评估;
6.公示:评估完成后,评估结果会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门网站、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进行公示,参保人可自行查看,若在公示期间有异议,那么可以申请复核;
7.公示或复核后无异议的,则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会在网上申报之日起60天之内,出具《长期护理需求评估意见》,并由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送达给申请人;
8.申请人自行选择护理方式;
9.报销结算:申请人接受长期护理保险提供的相关责任保障,一般由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进行记账,再由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进行报销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