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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偿间接损失的案例(交强险赔付停运损失费 判例)

交强险赔偿间接损失的案例(交强险赔付停运损失费 判例)

更新时间:2025-07-23 12:04:08

交强险赔偿间接损失的案例

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经过

2021年7月19日9时01分,王某驾驶车牌号为辽MU***0号的小型面包车,在长春市聚德大街与德旺路信号灯下,将同方向前车由李某勇驾驶的吉AY***0号出租车追尾,两车受损。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全责,李某勇无责,本起事故造成了财产损失。王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人保沈阳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在人保盘锦公司处投保了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有不计免赔)。李某勇提交的两份长春市驰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的《鉴定评估结论书》,鉴定结论主要为李某勇驾驶车辆车损金额为2847元,出租车营运损失2159元。人保沈阳公司及人保盘锦公司均表示停运损失、鉴定费、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李某勇与王某、人保沈阳公司及人保盘锦公司协商未果,现诉至德惠法院,请求法院判决。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及责任的划分,有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为证,对此予以确认。李某勇的合理损失应由人保沈阳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不足部分由人保盘锦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勇的合理损失如下:1.车辆损失费2000元;2.出租车营运损失2159元;该项损失有《鉴定评估结论书》为证,作为营运车辆,交通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属于必然性损失,故该项应予支持;3.鉴定评估费500元;关于人保盘锦公司主张免赔的问题,该公司并未提交足以证实其已经尽到,保险条款释明义务的证据,故对其主张免赔不予支持。综上,人保沈阳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李某勇2000元;人保盘锦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李某勇营运损失2159元、评估鉴定费500元,共计2659元。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下判决:人保沈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立即给付李某勇赔偿款2000元;人保盘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立即给付李某勇赔偿款2659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人保盘锦负责。

王某全责,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免除第三项“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三者车受损,从受损到修复期间,受害人不能继续运输的损失不负责赔偿“所解释的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受害人停业、生产及通讯、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和不能供电、供水、供气的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人员、财产、利益的损失,以及受害人的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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