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教师补发工资政策是针对1956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老年教师制定的。该政策于2014年9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政策规定,老年教师在退休之后,如发现其在参加工作期间的工资水平较低,应按照差额补发政策进行退休工资的调整,使之达到当地同等职务同龄教师的平均水平。而退休前的工资水平应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同时,由教育部和财政部下发相应的工资水平计算表,以便各地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计算。总之,老年教师补发工资政策是为了保障老年退休教师的工资待遇,体现国家对老年教师的关心和尊重。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退休老教师补发工资实行分年度管理,从2012年开始分阶段实施。截至目前,已经分三个阶段完成了退休教师工资补发的任务:
第一阶段是2012年至2013年的退休老教师,第二阶段是2014年至2015年的退休老教师,第三阶段是2016年至2017年的退休老教师。补发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补贴和津贴等,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退休年份的老教师,补发金额不同。各地原则上在每年的一季度公布补发工资名单,老教师需自行到银行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