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事务所不属于法人主体,但属于经济核算主体、增值税纳税人主体。
二、律师事务所属于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所就是合伙企业,个人所就是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不是个体工商户,但税务系统有将个别个人所识别为个体工商户,导致享受了小微企业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律师事务所不是小微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概念,符合条件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除外)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四、律师事务所依据营业收入,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这是增值税的概念,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所以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后,律师事务所的增值税税负直接提高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