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案外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包括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应当向立案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异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1份提交。
2、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复印件;
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资料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出具律师事务所函及律师证复印件。
1、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填写登记申请表;
2、登记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并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4、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5、登记机构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